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 惠琮 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休閒專用區自辦市地重劃區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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