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 鄭清英
甲○○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信泰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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