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一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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