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明祥 送達代收人 王誠慶 被告合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按租賃期間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二萬元,13x12x20000=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