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叁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