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

原告 陳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藍滿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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