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
原告 陳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藍滿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
原告 陳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藍滿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