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172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右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
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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