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徐茂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第113條亦規定甚明。依前揭規定可知,有限公司僅於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世捷公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解散,並經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惟世捷公司章程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聲請人郵寄會議通知召開股東會,然無股東出席而無法選派清算人,以為清算事務接續執行,爰依法聲請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世捷公司經經濟部以102年7月4日經授中字第10232079860號函廢止登記,且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世捷公司章程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世捷公司於廢止登記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復觀諸世捷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股東有聲請人等10人,依上開法條意旨世捷公司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均得依公司法第85條規定對外代表世捷公司,並依法為清算事務。據此,尚不能認定世捷公司顯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情事,自無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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