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債權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守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守淳請求之依據為何?(該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據所示,無法得知債權人為何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蓋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借款請求權係分別獨立存在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三、債務人許守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