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人土地優先承購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726號上訴人 黃正園 視同上訴人 陳育德 被上訴人 黃詩怡
林文華 林于仙林炫林琦林均澤 林予婷 方玉玲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人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810元, 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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