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債權人 謝辰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家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抵押權契約書所載,權利存續期限為90年5月30日至100年5月29日止,請提出於權利存續期間發生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家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