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丙○○被告歡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
丑○○戊○○壬○○被告歡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茂裕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癸○○被告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二六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一五號及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八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凟職及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1026號、95年度偵字第2915號及95年度偵字第2588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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