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丙○○被告歡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
丑○○戊○○壬○○被告歡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茂裕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癸○○被告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