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莛翰
徐韶謙林郁翔陳智偉陳彥銘蔡潮鈺 蔡政憲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 律師被告 洪清 賀
洪銘常 上列被告陳莛翰、徐韶謙、林郁翔、陳智偉、陳彥銘、蔡潮鈺、蔡政憲、 洪清賀 、洪銘常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