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佾澄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佾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佾澄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4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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