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 梁正裕 訴訟代理人 黃伊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8月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1年4月2日│150,000元│0000000││││限公司 郭文德 │壢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