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65號聲請人 吳松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王健正 │渣打商業銀行桃園分│87年4月30日│33,300元│BN00五三九九│││1││行│││七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