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江永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劉克聖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江永智│桃園信用合作社 中山 │101年4月30日│9,600元│F0000000│││1││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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