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孔美琇 被告 張以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149號,嗣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9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