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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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蒼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速偵字第6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蒼賜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查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物,業被告業已賠付被害人損失,
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稽,若再就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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