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參點柒柒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壹公克、純度百分之柒陸點肆壹,純質淨重貳點捌捌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煙草壹枝(重約貳點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約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南縣七股鄉龍山村二三五號漁塭寮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其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重約○‧四公克)、海洛因三包(重約三‧七七公克)、摻有海洛因之煙草一支(重約二‧五公克)。上開扣案物品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四包及煙草一支,係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晚間十一時許,在台南縣七股鄉龍山村二三五號漁塭寮內所查獲,經檢驗結果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三‧七七公克、包裝重○‧六一公克、純度七六‧四一%,純質淨重二‧八八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煙草一支(重約二‧五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重約○‧四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及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三紙在卷可憑,此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彭振湘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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