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4735號)及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833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菲利浦音響,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案審理意旨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
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案意旨書所記載被告所毀
損之物係同一被害人 蕭少龍 所有之菲利浦音響一台,併此敘
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