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告 莊鴻鈞 被告 莊政霖 被告 莊謙誠 被告 莊謙相 被告 莊謙能 被告 莊秀華 被告 賴立盛 被告 賴森龍 被告 徐雪柑 被告 賴彥甫 被告 賴金龍 被告 沈賴春江 被告 莊謙銘 被告 莊謙郁 被告 莊謙亮 被告 莊謙旺 被告 莊謙章 被告 莊謙正 被告 莊謙弘 被告 莊桂枝 被告 莊鼎軒 被告 莊鼎昆 被告 蘇莊素珠 被告賴 莊素美 被告邵 莊素霞 被告 莊素雲 被告 莊鼎綸 被告 羅存侃 被告 羅存玫 被告 羅存齡 被告 葉桂蓮 被告 莊曜聲 被告 莊淳惠 被告 莊淑珍 被告 莊楊勉妹 被告 莊鼎榕 被告 莊鼎茂 被告 莊鼎山 被告 莊素珍 被告 莊玉娥 被告 郭宗堂 被告 郭宗豊 被告 郭宗耀 被告 鍾華宏 被告 鍾貴宏 被告 鍾金宏 被告 鍾英宏 被告 鍾秀惠 被告 靳鍾 雪嬌 被告 鍾綉茶 被告 張青松 被告 張良順 被告 張進標 被告 張進明 被告 張乾振 被告 張惠娟 被告 張德昌 被告湯 張秀蘭 被告 張秀玉 被告 劉郭菊英 被告 郭梅英 被告 郭桂英 被告 劉德秀 被告 劉東青 被告 劉素梅 被告 周麗娟 被告 劉素蘭 被告 劉四美 被告 劉素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就附件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
理由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為期訴訟程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件:
一、各被告本人是否同意本件起訴狀之請求。
二、本裁定關於各被告本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地址有無誤列。
三、各被告有無指定送達地址(若有訴訟代理人,本院將逕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無庸另為指定送達地址或送達代收人)。
四、有無委任訴訟代理人(如有,請提出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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