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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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0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真字第四四三、四九四
八、一二四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九月八日、同年十一月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該案檢察官、被告均可提起上訴,尚未確定。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