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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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輝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