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陳樹正
訴訟代理人  王純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外,尚應向
本庭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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