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陳樹正
訴訟代理人 王純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外,尚應向
本庭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