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被告姓名均更正為:王秉「彜」。
㈡被告甲○○以一毀損舉發通知單之犯行,犯違反刑法第135
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物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所犯之損壞公物罪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賴恩慧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