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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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楊東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陸柒佰 參拾壹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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