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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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恳明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