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45號原告甲○○
1號3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絕色影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