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同生選任辯護人侯志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38號),本院受理後(105年度易字第6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鄭同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鄭同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同生任意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更造成告訴人 張樹禮 、 謝明桂 、 黃湘閔 、 梁藍芬 、 陳京苹 、 曾奕祥 分別受騙,受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所為實非可取;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承諾按期給付和解金,此有調解程序筆錄6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0至24頁、本院卷第55頁),堪認態度良好;兼衡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我是高中畢業,有3個小孩(還有2個在念大學),我目前受僱擔任物流司機已有9個月,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萬2千元,居住的房屋是哥哥的,太太因為身體不好沒有工作,就讀大學的小孩每半年要繳6萬元房租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預防需求,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6938號被告鄭同生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同生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依報紙廣告刊登之貸款廣告致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張代書」之成年男子,詢問貸款事宜,旋又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陳小姐」之成年女子來電,要求鄭同生交付帳戶,稱欲以反覆匯款提領之方式增加「分數」以便申請貸款。鄭同生依其成年人之知識、經驗,知悉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能預見該他人有可能以所取得金融機構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金融機構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同年月14日將其向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莿桐鄉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國泰世華銀行 秀水 簡易型分行帳戶(帳號詳卷)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寄送予「張代書」。「張代書」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渠等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而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張樹禮、謝明桂、黃湘閔、梁藍芬、陳京苹、曾奕祥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鄭同生於警詢、│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偵訊中之供述│嫌,辯稱其僅係為貸款才交付││││帳戶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張樹禮│佐證附表編號1之犯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具││││結證述、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3│證人即告訴人謝明桂│佐證附表編號2之犯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具││││結證述、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4│證人即告訴人黃湘閔│佐證附表編號3之犯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具││││結證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5│證人即告訴人梁藍芬│佐證附表編號4之犯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具││││結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6│證人即告訴人陳京苹│佐證附表編號5之犯行。│││於警詢之證述、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各2份││├──┼─────────┼─────────────┤│7│證人即告訴人曾奕祥│佐證附表編號6之犯行。│││於警詢、偵訊之具結││││證述、郵政自動櫃機││││交易明細表1份││├──┼─────────┼─────────────┤│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佐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被告帳│││司104年6月5日儲字│戶之事實。│││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莿桐鄉郵局││││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明││││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秀水簡易型分行10││││4年6月16日國世秀水││││簡字第000000000號││││函(附被告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分別對告訴人張樹禮、謝明桂、黃湘閔、梁藍芬、陳京苹、曾奕祥為詐欺取財犯行,就被告而言,僅有一次幫助犯罪行為,是其所為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檢察官劉彥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施涵雯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附表:各告訴人受騙之情形┌──┬────┬────────────────────┐│編號│被害人│詐欺情節│├──┼────┼────────────────────┤│1│張樹禮│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5日││││15時22分許致電張樹禮,佯稱係張樹禮之大學││││同學,需款孔急,致張樹禮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6時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2│謝明桂│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5日││││19時許致電謝明桂,佯稱係SHOPPING99購物網││││站工作人員,向謝明桂誆稱其資料填寫錯誤云││││云,致謝明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9986元至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3│黃湘閔│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5日││││21時16分許致電黃湘閔,佯稱係SHOPPING99購││││物網站工作人員,向黃湘閔誆稱其資料填寫錯││││誤云云,致黃湘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8929元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秀水簡易型分行帳戶內。│├──┼────┼────────────────────┤│4│梁藍芬│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5日││││20時13分許致電梁藍芬,佯稱係 森森 購物網站││││工作人員,向梁藍芬誆稱廠商會計資料疏失云││││云,又再佯稱係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致電梁藍芬││││,致梁藍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5015元至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5│陳京苹│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5日││││許致電陳京苹,佯稱係SHOPPING99購物網站工││││作人員,向陳京苹誆稱其資料填寫錯誤云云,││││致陳京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次共42212元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秀水簡易型分行帳戶內。│├──┼────┼────────────────────┤│6│曾奕祥│曾奕祥誤信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之拍賣資料,致曾奕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