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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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婉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婉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黃婉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附表:受刑人黃婉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30日│106年7月16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彰化地檢106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86號│偵字第203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2│107年度上訴字第18│││實││3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1日│107年2月8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2│107年度上訴字第18│││決││3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月12日│107年3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27號│字第1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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