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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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周水金 被告 洪振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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