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冠傑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被告 李明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