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號聲請人哈爾濱松江電機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爭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聲請,聲請狀未列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亦未於聲請狀簽章,復未提出委任狀,聲請程式尚待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內載完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簽章之聲請狀正本,㈡提出委任狀正本。又依聲請狀所述,系爭裁決書裁決認相對人應支付聲請人之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687,300元,以聲請人民國107年2月5日聲請時之人民幣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4.669,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7,878,0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如數補繳。
三、上開所列各事項,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