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90號
聲請人 吳振瑞 選任辯護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中華民國一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三號及第五0七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係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一0六九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而僅提出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一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