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黃典隆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間因中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認定其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後,遂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聲請人不服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然經該院以101年度判字第9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今聲請人主張上開處分及判決等有牴觸法規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係屬對於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事實及法律關係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經核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