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聲請人 陳泓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秋英 共同代理人 邱冠魁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陳嘉益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聲請人陳泓澍及周秋英親筆簽名與委託書簽名相符之聲明繼承狀。
二、被繼承人陳嘉益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三、被繼承人陳嘉益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四、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 王興國 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被繼承人陳嘉益繼承系統表(包括被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
六、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陳泓澍委任邱冠魁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七、代理人邱冠魁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