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抗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等3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受理後就抗告部分編列案號為102年度抗字第6號,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並於102年10月8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於上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後,前於102年10月29日以102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補正裁定於102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從而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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