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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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運祥賴劍毅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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