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原告 翁苓貞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才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據被告 李錦上 於103年2月10日庭訊稱:被告 黃甘妹 、被告 李錦基 已於年初過世。原告應具狀詳列本件究以何人為被告(含完整「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桃園縣○○鄉○○段○○○○○○○○○○○○○○○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暨該土地全體共有人(含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共有人中有人已死亡,請提出繼承系統表,若共有人之繼承人亦死亡,請一併提出再轉繼承之繼承系統表),如有需要聲請承受訴訟之處,請一併具狀提出聲請。
二、原告應依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含繼承人)資料及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重行提出「完整」訴之聲明。
三、又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割共有物,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014元,惟其係以102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顯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符(稅捐機關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與房地產之交易價額有明顯差距,無法作為房屋土地之交易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機構就上開土地之鑑價報告、實價登錄資料、房仲網站鄰近交易價格參考資料等),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扣除前繳裁判費59,014元後,若有不足額並應予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四、原告雖於103年7月3日具狀聲明撤回本件起訴,惟被告黃俊宏、 黃俊堂 、 黃隆恩 、 黃惠敏 、 黃茂昌 、 廖文偉 、 陳天仁 、 李秀謙 、 李秀陞 、李錦上、 李秀鑑 、 李錦德 、 李錦富 等人於103年7月28日具狀表示反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