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 毛重肆 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被告 江文斌 (即甲○○冒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三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四點七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