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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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0九00四八五六三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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