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名彥
方文祥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名彥、方文祥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朱名彥、方文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8月19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是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被告朱名彥、方文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100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0年10月31日均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朱名彥、方文祥後,認被告朱名彥、方文祥為警查獲攔檢時駕車加速衝撞逃逸,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朱名彥、方文祥加入該詐騙集團後,除於短短10日內為本案多件詐欺取財犯行外,並自承尚有詐騙其餘被害人之案件未被起訴(本院卷第257頁反面),且業經查獲案件之詐騙金額均屬龐大,而被告朱名彥、方文祥參與詐欺集團之多名成員均未到案,且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並不複雜,卻能牟取暴利,如予以釋放,被告朱名彥、方文祥均即可能再次參與該詐欺集團犯案,依其犯罪態樣,被告朱名彥、方文祥均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是被告朱名彥、方文祥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之原因外),被告2人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