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振惠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