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二號判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