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五號
原告志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純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被告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被告鑫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赫偉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編號000000000NO一號)訴願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具有專利權(新型第一一五九七八號)為據,惟被告甲○○就原告上開新型專利權已提出舉發案,雖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案不成立,然舉發人即被告甲○○已對此提出訴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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