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財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原告 廖怡雯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被告 陳彦羽 上列當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之聲明,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上開家事事件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