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3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斌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彥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訴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自113年11月20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1月20日執銅字第1411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故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113年11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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