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原告 洪暄晴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被告 林聖凌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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